□ 站 内 搜 索 □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业内新闻     
法津法规     
审计类     
会计类     
税法类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简化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4-12-05 15:23:10 被阅览数: 2193 次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简化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通知》同时要求,在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关联文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两条同类新闻:
  • 预约定价有了全国统一法规
  • 部分行业营业税缴纳有新规

  •  

    泉州市永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很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21018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