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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通知规定商品房营业税征收细则
发布时间: 2005-05-31 07:26:49 被阅览数: 2284 次

     

国税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出台房地产新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部委的通知要求,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七部委房地产政策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中对于七部委要求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标准,今天出台的通知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属于普通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这个价格由市、县房地产通知要求,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可以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税手续,如果不能提供房的证明材料,则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政策征收营业税,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而这个个人购房是否满2年的期限,是以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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