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就此征求意见。本次基本准则的修订,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
财政部权威人士表示,会计要素定义调整的主要原因是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原来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
此外,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利得不是经营收入所得但构成利润的组成部分,如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不是费用但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如固定资产的盘亏或毁损等。国外很多都将其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即“利得”和“损失”。由于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会计要素只有6项,但这两个概念又非常重要,所以在修订稿中将其在“利润”要素中加以体现。
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3年发布,由于10余年来,我国企业及会计方面的变化很大,原准则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后,原准则的法律效力已经比较低下。
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准则,它是准则的准则,应当规定会计的目标、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的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要求等等,从而对各项具体准则的制定起统领作用,属于准则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此次修订,还对会计目标、会计一般原则和财务报告作了修改。
财政部表示,社会各界可于今年6月30日前反馈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