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财政部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等方面作了重点规范,从会计制度角度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规定》的第四条里对信贷资产终止的规定如下: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在发起机构仍保留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如果仍保留控制权,就要视发起机构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如果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就可以将其终止确认了。 《规定》还要求发起机构应当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披露,如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让信贷资产而确认资产的性质、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 北京工商大学会计系主任王斌教授对《规定》的出台表示欢迎,他表示,《规定》出台能够让金融改革与创新做到有章可循。由于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核难度比较大,对于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等规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此外,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活动,涉及面广,风险大。所以,王斌教授说:“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的规定,这些都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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