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 内 搜 索 □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业内新闻     
法津法规     
审计类     
会计类     
税法类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6-04 19:51:10 被阅览数: 2104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上两条同类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三部门发通知规定商品房营业税征收细则

  •  

    泉州市永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很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21018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