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总局规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广东省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暂定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为小型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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