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 内 搜 索 □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业内新闻     
法津法规     
审计类     
会计类     
税法类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小型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免抵退税
发布时间: 2005-06-08 23:14:04 被阅览数: 2730 次

小型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总局规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广东省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暂定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为小型出口企业

 


上两条同类新闻: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出台
  • 学习“四大”超越“四大”

  •  

    泉州市永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很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21018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