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2、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3、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除了报送以上资料外,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主管国税机关签字盖章后一份退存企业备查,二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其中一份装入纳税人的档案。 5、报批类减免税的报批办法、时限和程序: (1)我省国税机关对报批类减免税采取按年报批的办法。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直接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超过申请日期的,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属于上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的,应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的10日内就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直接上报审批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和州(地、市)级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文件形式做出审批决定。 (2)关于申请减免税年度内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第一季度或第一个月所得税预缴税款申报表之前,主动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暂认定申请;新办企业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第一次所得税预缴税款申报表之前书面提出减免税暂认定申请。对纳税人书面提出的减免税暂认定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该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对纳税人季度或月份申报的税款可暂不予以入库。年终,纳税人应根据全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税机关需要的各种资料,以文件形式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正式提出减免税申请,按程序报批。 (3)关于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资格认定问题。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资格认定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由纳税人直接向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在10日内就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直接上报审批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和州(地、市)级国税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文件形式下达是否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资格的批准文件。资格审批后,由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对其资格予以年审。 6、备案类减免税的备案时限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第一季度或第一个月所得税预缴税款申报表之前,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新办企业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第一次所得税预缴税款申报表之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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