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 1 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扣除
根据25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二、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一式三份),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
企业留存备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买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单据;与存货正常损耗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销售、转让、变卖、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
三、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2,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四、“总分”机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别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3,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25号《公告》的要求,应对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经过初步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即时盖章受理办结。对企业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企业拒绝改正的,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后,申报表一份退还企业,其余随同资产损失申报的其他资料,按岗位职责分工流转、归档。
六、申报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符合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
七、网上申报
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于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材料,同时需对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八、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后,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帐,详细记录资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时间、金额、纳税调整情况等,进一步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案头审核发现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评估。
九、其他事项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做好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基的完整。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