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厂房(不含职工公寓)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额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原已享受税收优惠奖补政策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五、工作分工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工作,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县经贸局负责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奖励申请,发放申请表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产业发展“即征即奖”条件。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企业用地是否符合项目用地“即征即奖”条件。
(三)县地税局负责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和入库。
(四)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的审核意见,兑付奖励资金。
六、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向县经贸局申领《“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或从市经贸委、县经贸网、德化网等网站上下载《“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到地税局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
(三)企业到国税局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
(四)企业到所在乡镇政府开具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证明;
(五)由县经贸局集中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进行审核、兑付奖励资金。
七、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2012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原件与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乡镇政府出具的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证明。
八、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分三个时间段:2013年5月13日-5月22日;2013年10月23日-11月2日;2014年1月4日-1月13日。每个时间段结束后10天内兑付奖励资金。
九、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要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即征即奖”业务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手续。
(二)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推动转型升级的工业与技改投资、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十、本实施意见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