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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6-14 17:36:25 被阅览数: 1215 次

德化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德政办〔2013〕102号
德化网  2013-05-16 09:57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化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德化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和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3〕240号)关于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有关精神,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96号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德化县域内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县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以下方面:

(一)加大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转型升级;

(二)积极扩大产能,努力多生产、稳增长;

(三)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品销售;

(四)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扩大先进产能;

(五)加强产业链高端和缺失项目开发建设,加强品牌的培育、创新;

(六)加快项目用地建设,合理开发项目用地,争取早开发、早投产;

(七)补充企业项目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企业申报资格条件

(一)在德化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

(二)企业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意见扶持范围:

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企业。

2、项目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

3、未正常生产经营及已投产但尚未缴交增值税的企业。

4、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包括将部分厂房擅自改为居住用房或违规擅自出售、出租职工公寓的企业。

四、奖励标准

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厂房(不含职工公寓)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额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原已享受税收优惠奖补政策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五、工作分工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工作,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县经贸局负责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奖励申请,发放申请表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产业发展“即征即奖”条件。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企业用地是否符合项目用地“即征即奖”条件。

(三)县地税局负责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和入库。

(四)县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的审核意见,兑付奖励资金。

六、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向县经贸局申领《“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或从市经贸委、县经贸网、德化网等网站上下载《“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到地税局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

(三)企业到国税局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

(四)企业到所在乡镇政府开具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证明;

(五)由县经贸局集中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进行审核、兑付奖励资金。

七、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2012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原件与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乡镇政府出具的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证明。

八、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分三个时间段:2013年5月13日-5月22日;2013年10月23日-11月2日;2014年1月4日-1月13日。每个时间段结束后10天内兑付奖励资金。

九、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要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即征即奖”业务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手续。

(二)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推动转型升级的工业与技改投资、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十、本实施意见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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